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 ,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1、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 、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 、租赁债权 、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 ,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SPV是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发起人通过将资产出售给SPV,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再通过信用增级,由SPV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特殊目的,指它的设立仅仅是为了发行证券化产品和收购资产,不再进行其他投融资或经营活动。在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清算、解体、兼并及资产的销售或重组等影响SPV独立和连续经营的活动。SPV自己并不管理基础资产,而是交由受托机构来管理。受托机构不仅负责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且需要保证整个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的SPV主要是信托以及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与传统债务融资相比
与传统债务融资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基于资产信用,而非发起人的信用。
标准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把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与购买原始权益人债券区别开来。资产证券化的证券风险与资产的特性和产品结构设计有关,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无关。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发起人(通常是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财产权利或财产)转让给他人,即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了特殊目的的载体(SPV)。1、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对已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2、由于资产控制权已经从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因此可能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如果资产转让合同将超过一定数额的回收款直接约定由转让人享有,即资产转让人享受资产剩余收益权,则很有可能资产所有权并没有转让,该转让从而不构成真实出售。1、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相隔离,即证券化资产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清算财产;2、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与SPV的破产相隔离,即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不属于SPV的清算财产。破产隔离相当于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强有力的内部增信手段。信用增级可以补偿资金现金流的不足,使证券化产品获得”投资级“以上的信用评级。内部增信包括超额抵押、对发行人的追索权、资产支持证券分层机构(优先/次级);实务中,多采取了四种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即优先级/次级的分档设计、超额利息收入、储备账户和触发机制安排。外部增信包括第三方担保、债券保险等。实务中,采取外部信用增级的不多,如由发起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于存在破产隔离风险,除了内部信用增级,更为普遍地采取了第三方担保、差额支付安排、流动性贷款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资产支持票据和专项计划一样,通关于依赖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如:第三方信用支持、资产抵质押和外部现金储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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